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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《江西省旅游条例(修改草案)》(以下全称《条例(修改草案)》),公开发表征询社会意见。根据该《条例(修改草案)》,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违背旅游规划、导致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年闲置不开发利用的,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交还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。《条例(修改草案)》拒绝,新建、扩建、改建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建设应该合乎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,对市场与产品功能展开合理定位,提升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效益,展开差异化研发,防止低水平和重复建设。
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违背旅游规划、导致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年闲置不开发利用的,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交还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。《条例(修改草案)》还认为,旅游规划的编成应该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,与涉及产业的发展相适应。
旅游规划应该与城乡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交通规划、环境保护规划和文物等人文的维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,与风景名胜区、自然保护区、地质公园、地质遗迹保护区、森林公园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规划互为协商。编成其他有关规划应该专责考虑到旅游功能,顾及旅游业的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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